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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告无一愿担责 雨夜窨井伤人事故首次庭审

来源:今日早报 发布日期:2007-07-19 10:04:34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7月19日电 “我要求追加被告。”提出这个请求的是施长发的代理律师,而施长发本人从2月28日晚事发至今仍然在医院接受治疗。

  昨天上午,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施长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施长发是早报3月3日《雨夜古墩路,开口窨井连“吃”两人》报道中的其中一名受害者。事故造成59岁的施长发颅脑严重损伤,而事后却无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施长发代理律师提出追加被告申请时,此案的第一次庭审暂告一段落。包括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杭州三和置业有限公司、杭州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六被告坐在对面的被告席上。

  面临32万元索赔没人愿担责

  在昨日庭审过程中,施长发通过律师提出包括17.4万余元医院费和15万元后续治疗费在内的索赔请求。

  法庭争议焦点在于肇事窨井的所有人、管理人是谁,对于原告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受害者一方认为,伤人窨井所在的古墩路和金家渡路工程是由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委员会、杭州三和置业有限公司、杭州铭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建设的,而发生事故的窨井中铺设的是后面三被告的电缆。由于事发时,位于慢车道上的窨井敞口并且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因此作为窨井所在道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对受害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六被告均否认本方为窨井所在道路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没有安全维护义务,因此不应对施长发的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还提出,受害者本人在晚上自己骑电动车在马路上造成人身损害事故,自身也存在过错。

  六被告之外还要追加被告

  “受害者骑电动车在慢车道上,没有任何的违章行为,经过敞口的窨井掉下去,本人是没有任何责任的。”施长发的代理律师认为,受害者本身存在过错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同时,律师还对其余被告的答辩一一驳斥。

  对于施长发代理律师追加市政等部门为被告的请求,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方申请追加当事人,于庭审结束后3日内递交书面申请,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本案下一步的审理如何进行,依当事人的申请再行决定并另行通知。

  庭审结束后,原告代理律师解释,提出追加被告的理由是因为在庭审过程中有被告出具的证据显示,早在2004年4月30日,肇事窨井所在道路就已移交给余杭交通局、余杭路政部门,由这两家单位接收管理。作者:朱晓燕陈洋根

责任编辑:王晓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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