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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望调整计生规定 未婚先育半年内补证免征费

来源:青年时报 发布日期:2007-09-26 10:49:13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9月26日电 昨天,记者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获悉,由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对原条例第23条进行了删除,这项调整同时也意味着今后在我省,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想再生育一个子女,可自由选择生育时期。

  “老龄化”迫使生育限制政策调整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施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随着经济、社会、人口的发展,有些内容需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适当调整。

  据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表明,未来几十年我省人口将先后迎来劳动年龄人口、省外流入人口、总人口和老年人口“四大高峰”。随着老年人口快速增长期与劳动年龄人口持续下降期并存,劳动年龄人口比例的谷底与老龄人口比例波峰重合,社会养老负担日益严重。

  大龄妇女生第二胎不再受时间限制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调整生育政策宜采取迈小步逐步完善的方式,拟先取消影响出生总量少、有利改善人口结构、急需解决而又不会引起较大争议的生育限制政策。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章文彪就修改进行了说明,取消再生育间隔期,主要是考虑到两方面原因:一是我省人口发展已面临结构性矛盾,需尽早预防;其次,随着婚育年龄的普遍推迟,再生育间隔期加重大龄女青年生育第二个子女对自身和子女身体的影响。

  此外,对第49条中已满法定婚龄未婚生育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未婚男女已到正常婚育年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婚先育,只要在6个月内及时补办结婚登记,对社会不造成危害,该修正案草案规定免征其社会抚养费;超过6个月未补办的,也降低了社会抚养费标准。作者:时报记者钱先峰

  

责任编辑:王晓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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