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20日电 预约搭乘相识者的快客班车回家本是很平常的一件事情,让被害人黄某某预料不到的是,她所搭乘的快客司机竟对她实施了强奸。浙江省泰顺县法院认定被告人潘立贵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潘立贵系泰顺县客运中心温州至泰顺快客的驾驶员,他和黄某某于2006年在快客上认识。2007年8月4日下午,黄某某搭乘被告人潘立贵驾驶的温州至泰顺的快客,于当晚8时许到达泰顺县客运中心。快客到泰顺县客运中心后,被告人潘立贵以借走黄某某小灵通的方法拖延时间,尔后趁下雨之机,驾驶其自备的奥拓车接黄某某吃完点心后,以送黄某某回亲戚家为由,把黄某某骗上车,将车直接开往罗阳至仙稔的老路,之后,被告人潘立贵置黄某某的反对和哀求于不顾,在奥拓车副驾驶室里强行与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立贵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鉴于此案,法官提醒单独出行的年轻女性,在搭乘交通工具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在夜间搭乘不熟识的人的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果真的遇到了坏人,要保持镇定并积极自救。(作者:李骎 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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