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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浙江网2月16日电 (记者 张兆岭 实习生 古其铮 通讯员 王鸿琪)“谢谢你们,以后我们两家会经常走动走动,遇到生活上有什么事情互相帮助一下,是你们给了我们这个机会。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讲的话。
2007年9月1日,俞建南驾驶浙二轮摩托车从淳安县坪山工业园区驶往鼓山工业园区,途经千岛湖大道桃源出口处与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余顺仙发生碰撞,造成余顺仙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俞建南负事故主要责任。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承办人根据该院制定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的暂行规定》,通过讯问和询问了解到当事人双方都有和解的意愿后,及时通过该县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刑事和解两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犯罪嫌疑人一次性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受害方亲属一致同意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据此,该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暂行规定》明确了刑事和解案件类型,防止当事人私下和解,规避法律,刑事和解案件类型限于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民事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或初次诈骗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但酒后或者吸食毒品后驾车、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而驾车、明知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严重超载、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除外。
2007年,淳安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实际与该县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的暂行规定》。自实施以来,共促成10件轻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握手言和,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社会和谐。(完)
责任编辑:褚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