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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等四局将联手严惩非法改装企业和车辆

来源:中新浙江网 发布日期:2008-05-09 11:27:19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5月9日电 (记者 柴燕菲 实习生 袁爽 通讯员 王国伟)今年以来,杭州市涉及飙车、超速、非法改装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社会影响恶劣。

  据了解,从今年4月份至今,杭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在组织开展的以飙车、超速、非法改装机动车以及假牌套牌、盗抢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中,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5.3万余起,其中超速5.24万起,非法改装机动车2873起,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1414起,涉嫌套牌或假牌假证51起,涉嫌盗抢的机动车25辆。

  记者从杭州市交警支队了解到,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交通局、杭州市工商局、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为强化非法改装机动车源头管理,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非法改装机动车专项整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联手强化非法改装机动车整治。

  -汽车维修企业不得从事非法改装

  《通告》规定,汽车维修企业、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不得为机动车进行非法改装。对从事非法改装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尾气排放超标面临处罚

  《通告》规定,因变更发动机,加大发动机功率,改变排气结构,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机动车非法改装不予年检

  《通告》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进行检验时,发现有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或改装迹象的,不得给予检验,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交警表示,对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请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驾驶人立即自行恢复原状。继续上路行驶被查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还将对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类情况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通告》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以下四类情况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三类情形可以自行变更

  《通告》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完)

责任编辑:褚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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