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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岁高龄孕妇遭遇车祸 含泪接受人流手术

来源:绍兴晚报 发布日期:2008-05-09 13:53:06 进入论坛
 

  47岁孕妇遭遇车祸 含泪接受人流手术

  法院判赔精神抚慰金6000元,是否足够“抚慰精神”?

  中新浙江网5月9日电 “车祸不仅让我肚子里的孩子没了,我以后可能再也怀不上了。而我前面的女儿已生病去世了,这次车祸对我精神打击太大了。可法院在判决时,只判了我6000元精神抚慰金,不知道有没有判少?”昨天下午,余万福女士找到记者,47岁的她,带着一副老花眼睛,掏出判决书给记者看。

  余万福是杭州淳安县人,丈夫是衢州人。1991年,他们生下一个女儿。原本一家三口过得挺幸福,然而在2001年5月,她们的女儿患脑癌去世,这让余万福悲痛万分。在老乡的介绍下,余万福夫妻俩离开了老家,来到绍兴县华舍街道打工。余万福在柯桥一家工厂食堂里烧饭,丈夫在华舍给别人种花。2005年12月4日,因为天气较冷,趁午饭后食堂里空下来,余万福骑着车去买过冬的衣服。在华舍街道蜀阜村附近一路口,一辆货车在拐弯时将余万福撞倒。随后,余万福被送到医院治疗。不久后,交警作出事故认定,肇事车辆司机违规行车,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在医院治疗时,医生发现余万福怀有身孕,且腹中胎儿已有40多天,这让当时44岁的余万福高兴不已。可医生在给她检查时,已对她进行过X光照射,这可能导致胎儿有畸形。尽管车祸没有造成对胎儿的直接影响,医生仍建议她采取人流手术。无奈之下,余万福含泪接受了人流手术。她知道,像她这样高龄的妇女,要再次怀孕真的很困难。

  余万福将肇事司机等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包含人流手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2万元)等共计3.8万元。法庭上,双方就人流手术费用产生了争议,肇事方认为人流手术不是车祸直接导致,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认为,法医鉴定认为余万福的人流手术与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外伤及外伤后的医疗行为,极有可能造成胎儿发育不良,该后果的产生将会使社会、家庭带来诸多不幸。余万福在明知自己已高龄、本次人流手术后可能不孕后采取人流手术,又是一种对社会、家庭负责的行为,因此应对其人流手术的相关费用列入赔偿范围。今年年初,法院支持了余万福的诉讼请求,但只判了6000元精神抚慰金,她觉得太少。

  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吴兆伟律师说,因为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我国法律法规上有关规定,具体赔偿多少,没有相应的依据。也并不是在所有的侵权行为发生后,就会对受害人产生精神损害,即使受害人自己认为精神受到损害,但法院未必会支持其要求。但人身发生伤残(交通事故、打架等民事侵权行为,但工伤事故除外)后,法院都会支持受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记者 王晓宏

责任编辑:雷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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