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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浙江网7月3日电(记者柴燕菲实习生袁爽通讯员张庆华)人们通常将监守自盗的人称作“仓鼠”。日前,浙江莲都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仓鼠”盗窃案件,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1岁的福建籍被告人黄某于2006年5月起到浙江丽水市粮油批发市场某调料商行打工,专门负责送货工作。在商行打工期间,黄某于2007年11月份至2008年3月共进行了5次行窃。
据黄某交代,第一次是在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其利用关仓库锁门之时,故意将挂锁不锁上,当天深夜回到仓库进行行窃。第二次是相隔20天左右时间,尝到甜头的黄某又采用相同手段进行行窃。2008年春节过后,黄某就没有再到该商行打工。在2008年2月至3月期间,黄某利用事先偷配好的钥匙又前后3次打开商行仓库大门进行行窃。这5次行窃,黄某共窃取商行仓库内开心果、腰果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6526元。黄某将所窃得的物品存放至丽水市灯塔小区承租房柴火间内,并分7次将赃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卖给云和县农贸市场商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丽水莲都法院 张庆华05782264173 15925786180
责任编辑:王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