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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持绿卡任全国人大代表 于法合理于情不容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日期:2008-06-24 07:15:24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6月24日电   日前,有媒体曝光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宗庆后从1999年至今持有美国绿卡9年之久,而此间的2002年和2007年,宗庆后先后当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对于持有外国绿卡是否可以担任我国人大代表的疑问,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宗庆后打了个擦边球。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就可以被选举为各级人大代表。”莫纪宏说。

  莫纪宏表示:“从法律上来看,持有绿卡的宗庆后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是合法的。但在实际上,这是不合适的。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给与了最广泛的保证,但是实际选出的情况却常常显示出不妥。一人担任两地代表、跨地区担任代表,这些都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

  莫纪宏还表示,如果选民对已选出代表不满意,可以依据选举法提出罢免案。“我国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他说。“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责任编辑:沈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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