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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出台规定:举报人最高可获奖追赃款的10%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日期:2008-07-02 10:40:19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7月2日电  在全国第十个举报宣传周期间,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庄严地向社会承诺:最高将向举报人兑现追赃款10%的奖励。

  在温州,群众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温州市安监局原局长陈彩兴受贿案、温州市半岛工程原副总指挥郑建青受贿案和温州市环保局原局长叶钢炼受贿案等一系列大要案的查处,就是得益于群众的举报。

  记者从温州市检察院控申部门获悉,2007年1月至今年5月底,温州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举报线索799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线索609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线索164件,涉及县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112人。这一数字,与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底的数字相比,下降了9.7%。

  举报线索的下降,引起了温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泽明的高度重视。如何调动群众的举报积极性?“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李泽明说,如何提高对举报人的物质奖励数额,从而激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也是检察机关应该思考的问题。在全国第十个举报宣传周之际,温州市检察机关作出庄严承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对举报人予以追回赃款1%至10%的物质奖励;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不受这一比例的限制。(作者:张国卫 藤理忠)

责任编辑:雷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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