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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便宜卖赠品该不该给 湖州一起赠与案惹争议


来源:今日早报 发布日期:2006-10-13


  中新浙江网10月13日电 原价17.5万的车,消费者只花了16.5万就买到了;为此,汽车销售公司拒绝履行赠送6000元油卡的承诺。记者获悉,湖州消保最近碰到了一件颇有争议的案件。

  今年9月9日,湖州消费者郑某以16.5万元的价格,在吴兴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9月14日,他在报纸上看到该公司广告:9月1日至10月31日,凡在该公司购买该车型,就能获赠6000元油卡。郑先生到汽车公司欲领取油卡,但被该公司人员拒绝。为此,郑某向吴兴区消保委投诉。

  吴兴消保委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公司负责人称:郑某购买轿车时,公司还未刊登广告,此时的销售价以张贴的促销广告为依据:……购车价格低于最低零售价格的,将不参与赠送汽油的活动。该款车的最低零售价为17.5万元,郑某不是公司送油卡的对象。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9月14日该公司刊登的报纸促销广告表明,只要同时具备购买期限和指定车型的两个条件,消费者即可获赠油卡。因此,该公司应当按照报纸广告承诺,赠送6000元油卡。

  该公司不同意消保委的意见,双方到今未能达成协议。

  这是一起涉及赠与合同关系的纠纷案。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以哪份促销广告为准?对此,各方众说纷纭。

  第一种意见:应以公司内部张贴的促销广告为准。理由:消费者购车时,公司还未在报纸上登广告,而是以公司内部张贴的促销广告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并以此促成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同时,消费者的轿车成交价比赠送油卡后的价款还低,说明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故应以促销广告内容为准。

  第二种意见:应以报纸广告为准。理由:虽然公司以促销广告作“要约”促成了双方成交,但从报纸广告发布的时间来看,报纸广告是对消费者的“新要约”,消费者属赠与对象,他们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故应以报纸广告为准。作者:龚曦、胡委

责任编辑:黄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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