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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浙江网9月20日电 一边股市、基金红火,一边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银行银根紧缩,近段时间来我市民间资本市场异常活跃。事实上,温州的民间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据市人行货币信贷科科长刘守谦估算,我市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在550~600亿元。而据花旗银行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沈明高测算,这一数字至少在千亿元以上。由此也引发了大量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18日,记者仅从瓯海法院就了解到,今年5月份至今该法院已受理的民间借贷诉讼就有76起,总额达600多万元。
据了解,我市已发展“二元金融”,对于民间正常的自由借贷,市人行在全市建立了700多个检测点,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贷款方式进行引导,对于抬会等违规融资活动,市人行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有关人士特别提醒,根据法规,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市民在借款时得多留个心眼。
注意事项
法律人士指出,为了避免民间借贷纠纷,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在借贷时应做到“四点”:
一、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三、支付利息要约定,利率高低要有度;《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双方产生矛盾。因此,民间借贷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都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7.29%。,民间一年期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916%)
四、注意催要,及时起诉;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两年。”
纠纷案例
如刘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市区张某的丈夫曾欠李某11万元,李某曾多次到张某处催讨,张称借不到钱,李某提出为张某介绍借款。去年12月初,刘某便将11万元钱交给张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两分即2%,并由刘某书写借条,张某在借条上签字,借条由刘某收执。张某收到款后,将11万元交给李某。今年2月5日,刘某向张某催讨借款本息,张某支付刘某利息2000元,并要求刘某出示借条,张某认为刘某与李某串通欺骗她,将刘某出示的借条撕毁。次日刘某向娄桥派出所报案,娄桥派出所向张某进行了调查,张某承认撕毁借条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其利息。(记者袁寿省通讯员瓯法)
责任编辑:王晓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