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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取缔地方概念"四自公路"收费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08-03-12 11:11:57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3月12日电 公路收费名目繁多,但是“四自公路”收费,对许多人来讲还是比较陌生。据有关专家解释“四自公路”收费只是一个地方概念,全国只有浙江省有。来自浙江省杭州市的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骆少君说,由于地方立法的缺位,“四自公路”收费在管理中存在许多违规现象,建议取缔。

  “四自公路”就是“自己贷款、自己建设、自己收费、自己还贷”的公路。上世纪九十年代,浙江为了鼓励国内外资金参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出台了“四自”政策,“四自公路”收费由此应运而生,确实改善了当时的车辆出行条件。

  但在骆少君的眼中,目前的“四自公路”收费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地方立法不完善,在《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中,缺少对违规收费管理的相关处罚规定;其次是相关部门对收费公路中的违规设置、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不够;最后是其中的捆绑式收费,不仅违法,而且造成不公现象。

  在杭州,捆绑式收费就是相关部门把本地车辆的城市道路通行费捆绑在公路收费中收取。骆少君委员认为,这种收费方式违反国务院的规定。2005年杭州市下发的《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市区牌照的机动车辆统缴通行费。但2002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该通知还强调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杭州市的捆绑式收费明显与国家的精神相违背。

  骆少君委员在调研时发现,杭州的多数驾车市民一年中基本不走绕城公路,仅用于上下班的自驾车也和跑运输的车辆交同等的“四自公路”费,加重了市民的负担。她建议,针对地方上收费违规的问题,国家应该强化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骆少君委员说:“四自公路”收费虽然只是一个地方概念,不是一个全国性问题,但其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特点比较明显,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四自公路”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还是应该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纠正。(记者 陈煜儒)

责任编辑:雷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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