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都市网 老百姓的网
相册
汽车
博客
论坛
红娘
邮箱
通行证
新闻
首页
新闻热线: zj_news@zj.com
新 华 社: 0571-87055213
中 新 社: 0571-88325088
编 辑 部: 0571-88228477
浙江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浙江都市网 > 新闻中心 > 浙江时政 > 正文
浙江耕地占用税政策作重大调整 "三资"不再免税

来源:浙江日报 发布日期:2008-07-03 08:24:37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7月3日电 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获悉,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对我省耕地占用税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据介绍,此次我省耕地占用税政策调整提高了税额标准,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确定为25元至50元/平方米(具体分为四档),比原来的6元至10元/平方米平均提高了3.9倍左右。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加收50%。

  征税范围也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主要针对占用耕地和园地征税,扩大到包括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在内的所有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者。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占用耕地不再免征耕地占用税,而与内资企业一样对待。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等不再享受占地免税政策,统一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该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征管机关给予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

  作者:刘刚 廖康 苗林炯

责任编辑:雷利伟

收藏此页】 【转发给他人】 【复制到剪贴板】 【打印】 【关闭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浙江都市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浙江都市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浙江都市网联系。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帮助信息
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 主办